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九条,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共同偿还,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判决。
这一规定确立了“共同偿还—协议清偿—判决清偿”的三级处理机制。
其中,协议清偿是夫妻内部对债务分担的约定,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。
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,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,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全部债务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五条)。
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内部协议效力的认定遵循“保护债权人优先”原则。
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,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,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。
夫妻共同贷款的债务性质认定是处理离婚债务的核心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,夫妻共同贷款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,即构成共同债务:
1、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;
2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;
3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。
贷款用于购房、经营等家庭共同事务,即使仅一方名义借款,仍属共同债务,离婚时需共同偿还。
在责任分配上,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仅能确定夫妻内部的分担比例,无法改变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。
具体而言:
1、协议清偿:
夫妻可协商约定贷款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,但该约定需以书面形式明确,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。
若房产归一方所有,贷款可能随房产归属确定偿还主体,但取得房产方需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向另一方补偿。
2、判决清偿:
协商不成,法院会根据贷款用途、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。
贷款用于共同生活,法院通常判决双方共同承担;若一方能证明贷款未用于共同生活(如赌博、个人挥霍),法院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,由举债方单独承担。
3、债权人追偿与内部追偿:
无论协议或判决如何分配,债权人均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。
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,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。
若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%债务,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,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50%的款项。